定了!北京社保缴费基数5360元起!

2021-08-10 16:44 赢家伟业 8105次阅读

        8月4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明确了202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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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企业职工五项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今年,凡在北京市参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其中上限调整为28221元,下限调整为5360元

        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应调整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经核算,月缴费下限应为5644元。考虑2020年受疫情影响缴费下限使用的2019年的标准,为适当减缓增幅,缴费下限两年过渡到位,2021年本市月缴费下限确定为5360元。

         此外,在北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5644元。


02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缴费上下限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自2021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822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644.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82.21元。

  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5360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7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53.6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自2021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60.96元。


03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社保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申报涉及到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时不需要考虑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注意以下要求:


(一)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个人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信息。如信息有误,需要变更的,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情况。如有漏保或者参保险种漏项的,应及时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或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按人员增减程序办理。

(三)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必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公示。公示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参保单位填报的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及公示资料,需单位长期保存以备后期核验。

(四)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04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津贴

(四)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七)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05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以及支付给与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06缴费基数统一方式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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