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新规范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
2021-08-03 13:49 赢家伟业 10478次阅读
2021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通告中,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机构流程,即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常见的问题,让我们一同了解下吧:
如何缴纳?
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有哪些?
其中,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何时报告股权转让情况?
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如下: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