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返还60% | 北京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
2021-08-27 13:26 赢家伟业 10454次阅读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
01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02申请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
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
(图片来源于网络)
03返还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
04经办流程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服务模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校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每年4月上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
公示符合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用人单位名单,于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对公示有异议的下列用人单位,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出复核申请。由相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已移出的;
2.符合适用范围但未被识别的;
3.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导致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
4.认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单的。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不纳入“免申即享”范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涉及派遣用工的,应得到实际用工单位确认。
(图片来源于网络)
05咨询方式
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用人单位,全程无需任何操作
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服中心,其中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就业科。
咨询电话:(010)12333
信息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10)84180879、(010)84180874、(010)8418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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